彰化縣育兒津貼實施計畫
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府社兒少字第1040078737號函訂定
彰化縣政府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,辦理彰化縣育兒津貼(以下簡稱本津貼),以減輕育兒經濟負擔,特訂定本計畫。
小叮嚀:「彰化縣育兒津貼」與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、保母托育補助及其他社會福利津貼不相抵觸,符合資格均可提出申請。
一、本津貼補助對象:
(一)兒童出生後,於104年1月1日起至彰化縣(以下簡稱本縣)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並實際持續居住於本縣之三歲以下兒童。
(二)兒童父母之一方(或監護人、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)於兒童出生前設籍並實際持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(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),且中途未有遷出本縣紀錄者。
(三)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,其兒童經生父認領登記並具有監護權,且生父符合兒童出生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。
申請人除需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外,另需具備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始得提出申請。
二、補助金額規定如下:
(一)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3,000元。
(二)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,補助至兒童滿3足歲當月止。
(三)本津貼自104年5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,因考量新政策開辦,特規劃半年的緩衝期,於10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之間提出申請,審核通過者,津貼金額的計算追溯至幼兒出生日起(最多追溯至104年1月1日)。
(四)於104年11月1日起提出申請,審核通過者,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。(但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,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。)
三、補助應備文件:
(一)申請表。
(二)最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(影本)或戶籍謄本(含電子戶籍謄本),並應記載全戶人口(父、母及兒童)及詳細記事。
(三)兒童父母之一方或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切結書。
(四)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。
四、申請方式:
至兒童戶籍地鄉(鎮、市)公所提出申請。
五、若委託辦理,申請人請先填妥申請表及切結書,再由委託人檢送相關資料至公所申請,以避免往返奔波辛勞。
相關問題請逕洽兒童戶籍地鄉(鎮、市)公所或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(04)7263650、(04)7240249
原始網址 http://social.chcg.gov.tw/07other/other01_con.asp?topsn=1755&data_id=15681